(2013)龙执字第50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吴名光与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名光,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084-3号申请执行人吴名光。被执行人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XX号昌茂花园。法定代表人陈权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名光与被执行人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作出判决“限被告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海口市海德路XX号润德广场AB区裙楼2层26号商铺过户到原告吴名光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由被执行人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担负的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也没有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昌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