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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陈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陈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王志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邓露,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清,男,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陈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郇小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强诉称,被告陈小清分两次从其处借款16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及起诉时的利息共计16778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从2014年7月1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小清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王志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9月28日被告陈小清签字的6500元借条一份、2011年11月16日被告陈小清签字的10000元借条一份,两份借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共计16500元;2、被告陈小清在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承诺2014年6月30之前还清借款,否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息;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小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1年9月28日和11月16日从原告王志强处借款6500元和10000元。2014年1月16日,被告陈小清出具了返还借款承诺书,承诺2014年6月30之前还清借款,否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息。被告陈小清至今仍未返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志强和被告陈小清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王志强要求被告陈小清返还借款1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陈小清承诺2014年6月30之前还清借款,否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息,因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小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志强借款165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息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陈小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郇小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