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普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彭文高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X高,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彭X高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沿436县道从贵州省普定县马场镇XX村往马场镇方向行驶,行至31km+350m处时撞着路上行人杨X祥,造成杨X祥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彭X高逃逸现场。2013年2月27日,经黔公交认字(2013)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X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祥无责任。案发后,彭X高向被害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8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赵X胜、熊X、王X勇、代X贵、彭X、陈X林、沙X伦、廖X贵的证言,被告人彭X高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尸检鉴(法)字(2013)10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贵阳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新利源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2013)痕鉴字第04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黔公交认字(2013)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普定县马场镇大坟坡村民委员会、普定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X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X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在案发后自己是摔昏的,不知道如何离开现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彭X高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沿436县道从贵州省普定县马场镇XX村往马场方向行驶,行至31km+350m处时撞着路上行人杨X祥,造成被害人杨X祥死亡、彭X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X高离开现场到XX村卫生室清洗伤口,后又返回现场并报警,马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彭X高未告知民警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后被送到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X祥在事故中系因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2月27日,经黔公交认字(2013)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X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X祥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X高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赵X胜的证言证实,昨天(2013年2月16日)中午的时候,彭X高先和他妻子杨艳菊找到我给我借摩托车,说要去马场,到下午3至4点的时候,把车还给我。到晚上天刚下黑,电视在放新闻联播的时候,他又来向我借车去马场,因为摩托车是王X勇的,我问他给王X勇说过没有,他说讲过的,我就把车钥匙给他,当时车就停在我家门口,他骑车就走了,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一直到今天早上,我才听见洗马河有车撞死人的事。彭X高骑车从我家出去的时候就他一个人。王X勇的摩托车是我昨天要去柴家坝、就向他借来骑的。这辆车是一辆红色的力帆150型二轮摩托车,车子没有牌照。车子现在不知道在哪里,彭X高骑出去后就没有回来过。我和王X勇是叔侄关系,和彭X高是一般的街坊关系。2、证人熊X的证言证实,昨天(2013年2月16日)晚上八点过钟的时候,我和我家女的、两个孩子骑摩托车从马场吃饭回来,快到家门口的时候,看见有三辆摩托车停在我家门口,有两辆是停在路上,有一辆是停在我进家路的沙堆门口,大概有三四个人在这里闹哄哄的,我不知道是有什么事,我到家门口把路灯开开,那几个人都骑车往六枝方向走了,他们走了以后,我也没有发觉路上有什么情况,就准备回家洗脸洗脚睡觉。后来到23时过点,又听见路上闹哄哄的,我出门看,才知道我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了。停在路上的那两辆摩托车我没注意看,停在沙堆门口的是辆红色的二轮摩托车,车头仪表盘位置是撞烂的,是什么型号的我没看清楚。因当时天黑,在门口闹哄哄的那几个人大概是二十左右岁,样子没有看见。我回家后一直到派出所的民警来的这段时间,路上没有听见或看见什么异常的情况。3、证人王X勇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彭X高,我们都是同村的,平时关系一般,村里就一个彭X高。我有一辆力帆150的红色摩托车,买来有四五年了,是在安顺二手车市场买的,没有发票和合格证,也没有牌照。同村的赵X华初四那天向我把这辆车借去用,一直没有还我。昨天(2013年2月16日)早上,赵X华的叔叔赵X胜打我电话说他用我的车去马场买东西,我说我不知道我的车在哪里,下午3点过钟我和我朋友去马场的路上看见过彭X高骑着我的车从路上经过。我和朋友去马场玩到6点过钟才回家,以后就一直在家。昨晚八点半的时候,彭X高的哥哥彭川打我的电话叫我去彭X高家一趟,我就去到彭X高家,看见他头面受伤,都是肿的,我就问旁边人,说他是出车祸,我又看见我的车在他家院坝里,车头是打烂的,我就知道彭X高是用我的车出事。4、证人代X贵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6日晚,我向普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过案。那天晚上,我在我岳父彭X志家玩,大约晚上八点过钟,听见我岳母说彭X高骑车撞着人,我没太在意,一直到10点来钟,我妻子彭X艳又叫我去看看,我就和舅子彭斌一起去洗马河,彭斌骑车、我坐车,我们两个人去到洗马河,看见彭X高坐在马路边上,我问他“你刚才不是去洗伤口,怎么又回来了”,他说“路边沟头还睡起一个”,我就去看,见那人头打破了,我摸了一下发现没什么心跳了,就叫赶快报警,我问彭X高报警没有,他说没有,我的手机没电了,就用彭斌的电话打的110。彭斌的电话是18388127551。我当时跟110指挥中心的说洗马河这里有摩托车撞着人了,当时彭X高不说是他撞的,说是其他人撞的,直到后来他才说是他撞的。我是听说彭X高去洗伤口的,不知道是谁把彭X高带去洗伤口的,我听说小江林和他一起的。我在我岳父家一直坐到10点来钟才出门,直接去的洗马河现场,中途没有去过别的地方。5、证人彭X的证言证实,我知道2013年2月16日晚上,我姐夫代X红用我的电话(18388127551)打110报警的。打这个报警电话的时候,我和代X红(代X贵)、彭X高都在现场,当时大约是晚上10点半左右。彭X高是我幺叔,代X红打电话报案是怎么说的我没有太在意,当时彭X高是受伤的,我主要在照看他。我当天下午5点来钟就在自己家睡觉,一直到晚上9点来钟,我伯伯彭X志的女儿(我喊“兰姐”)在我家外面喊我,并告诉我幺叔彭X高在洗马河出事,我起床就骑自己的摩托车准备去洗马河,代X红当时是在我伯伯家玩,就和我一起去洗马河,就是我们两人,去到现场看见彭X高受伤的倒在地上,因为代X红的手机没电了,他就用我的手机向110报警。我家兰姐只是说彭X高出了车祸,具体是怎样的并没有说,我也不知道他是出的什么事,我是从现场回上关后,听见我的伯娘(彭X志的妻子)说他是骑车撞倒人。6、证人陈X林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6日在马场洗马河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是知道的,我当时是坐彭X高骑的二轮摩托车从上关去马场,在洗马河那里出的事。当天下午6点过钟,彭X高骑个二轮摩托车来我家门前喊我一起去马场,我和他耽误了一会儿,就由他骑车,我坐车往马场方向走,因为我穿的少,天气有点冷,我是用外套蒙着头靠着他,根本没有看路上的情况,突然就发觉车子一偏倒去,我就摔倒在地,我昏了一会儿,醒转来后我看见是在洗马河路段,彭X高也摔倒在路上,满头是血,我就去扶他起来坐在路边,因为我的手机是坏的,我只好走路去上关找人,走到半路遇到个过路车,我就搭车到上关,我就去彭X高家去告诉他家属,他家侄儿子小斌斌(音)和他大哥就和我一起回到现场,我们到现场时没有看到彭X高,去的路上也没有遇到他,可能是我没有注意。然后我们又返回上关,是小斌斌骑车带我,到上关后我们去了彭X高家,我叫他们记得报警,我自己扭伤腰腿也不严重,但是也想早点休息,我在彭X高家待了几分钟就出门去个朋友家,因为怕回家被我父亲责骂,我就在朋友家睡的。我不知道出事摩托车的下落,我没有去关心摩托车,也不知道谁骑走了摩托车。我不知道彭X高是撞着其他人。7、证人沙X伦的证言证实,彭X高骑车撞伤人的事我是知道的。具体日期我记不得了,有天晚上8点30分左右,马场街上跑车(摩的)的一个姓廖的骑车带彭X高到我的卫生室,去的时候彭X高的脸上有伤,我问他是怎样搞伤的,他说是摔伤的,我问他是摔在哪点会这样严重,他讲他也认不倒是摔在哪点,我就给他清洗伤口,本来要缝针的,都还没有清洗完,他大嫂周X妹就来喊他讲叫他回家,他就和他大嫂走了,当时我还在奇怪他为什么伤口还没有处理好就走了,到晚上12点过钟,我才听到讲是彭X高骑车撞倒人。彭X高在我的卫生室清洗伤口时意识是清楚的,我问他话他都是回答的。8、证人廖X贵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6日,我帮马场龙潭口龚连狗之弟家砌房子,把晚饭吃了,大概是晚上9点过钟左右,我骑摩托车从洗马河回家,到洗马河处就有一个小伙招手喊我停车,我停下车,就问有什么事,招手喊我停车的小伙讲“骑车滚倒”,我讲“既然是骑车滚倒,赶紧打派出所电话”,招手喊我停车的小伙讲他是过路的,才刚到几分钟。我看到路边坐着一个姓彭的小伙,三十左右岁,满脸都伤,地上有一个撞烂的摩托车(摩托车前面全部撞烂),我问摩托车是哪个的,招手喊我停车的小伙说是撞伤脸姓彭的小伙骑的。我看到姓彭的小伙有点老火,我骑车带起准备去卫生院,招手喊我停车的小伙讲“下边沟沟里还有一个”,我下去看,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动也不动,是死了的。我带起姓彭的小伙去XX村卫生院时,招手喊我停车的小伙就往马场镇方向走了。在路上我问姓彭的小伙是怎样骑车法,姓彭的小伙讲“是怎样着的都不晓得”,到XX村卫生院后,姓彭的小伙家属来后,我就骑车回家了。招手喊我停车的小伙我不认识,大概有二十七八岁,中等个子。姓彭的这个小伙我确实叫不出名字,我只知道姓彭,具体讲名字讲不来,姓彭的大嫂叫周X妹,姓彭的小伙家有四五弟兄,他是最小的一个。死在沟里的人我不认识,第二天听到讲是马场大坟坡的人、姓杨。9、被告人彭X高供述,我平时喊赵X胜叫“赵母牛”,喊王X勇叫“王老二”,彭X就是代X贵讲的“彭斌”,我大哥是彭X志。2013年2月16日中午1点到3点之间我向赵母牛借出事的这个车去过一次马场,回上关后还车给赵母牛,晚上去向赵母牛借车时不到7点,骑车到出事地点时,那个人一开始是背对我沿路右边往马场方向走,他可能是想搭车,我离他两丈多远的时候,他就转身来伸手拦车,我来不及停车,自己的技术也不好,他看见我车冲过去稍微退了一点,我的车好像是车头撞着他的身体,出事我就摔倒昏了。我骑的是王老二的二轮摩托车,是放在赵母牛家,我是在赵母牛手里借到的车,我是和小江林准备到马场洗澡的,当时大概是7点半左右,我骑车,小江林坐车。发生事故时我的车速也不快,不超过40码,我没有驾驶证。发生事故后,我确实不知道肇事车到哪里去了,出事后我也撞昏了的。出事后我先回过上关,当时我摔昏了,可能是小江林联系他们带我去上关卫生室清洗伤口,又把我带回我家,我稍微清醒后,提出回现场去看被撞的人,要送人去医,他们就把我带回现场,看伤者快死了,我让他们打电话报警,后来马场派出所的警察先到,见我是受伤的,就让他们把我送到六枝人民医院来了。我讲的“他们”是指我的侄子彭斌和侄女姑爷代X红。出事后,我不知道是谁将我带回上关的,也不知道肇事车是谁弄回上关的。我知道出事了心里是怕的,我就撒谎给代X红说我是打摩的出事的,但是你们(公安民警)当晚找到我后,我就坦白了。我在家中被我妻子照顾得稍微有点清醒后,我问身边的人是怎么了,当时我身边有我妻子、我大哥彭X志、彭斌、代X红,好像是小江林或者谁就说是我骑车在洗马河撞着人,我听见后就要求返回现场,彭斌和代X红就带我回现场了,并在返回到现场后打电话报警。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2013年2月16日23时50分至17日0时50分,经交警侦查人员勘查,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场镇至六枝特区的436县道31KM+350M处,肇事车二轮摩托车已逃逸,现场遗留有肇事车左侧箱盖等物。现场死者1人仰卧沟内,搓印系死者身体与地面搓擦形成。现场油污面积20cm×30cm,血污面积5cm×10cm。经马场派出所及上官村委工作,于2013年2月17日在XX村无人空房前的空地上查获肇事二轮摩托车,经比对,肇事现场提取的左侧箱盖等物与肇事车吻合。11、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证实,在普定县马场镇洗马河路段交通事故发生后,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人员在普定县马场镇XX村查获肇事二轮摩托车、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查获被告人彭X高及事故处理经过。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截止到2013年2月17日,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身份证号为××的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3、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尸检鉴(法)字(2013)10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杨X祥系颅脑损伤死亡。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彭X高及被害人家属杨X。14、贵阳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新利源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2013)痕鉴字第04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经鉴定,肇事车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力帆,发动机号71456396,车架号016562)在肇事前转向、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彭X高及被害人家属杨X。15、黔公交认字(2013)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3年2月27日,经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X高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X祥无责任。16、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杨X祥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2月16日死亡,于2013年12月3日注销户口。17、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2013年6月25日,经普定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调解,彭X高与被害人杨X祥之子杨X达成赔偿协议,彭X高付杨X祥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08000元。该款已全部付清。1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杨X祥之子杨X对被告人彭X高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19、普定县马场镇大坟坡村民委员会、普定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证明证实,杨X与被害人杨X祥系父子关系。20、普定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该局交警大队侦查人员于案发次日到马场镇XX村查找肇事车辆,经马场派出所民警及当地村委干部协助,在该村一处无人居住的房屋空地上发现一辆符合被告人彭X高供述的车辆特征的二轮摩托车(现场照片可见)。经痕迹比对和分析,确认该车既彭X高所驾驶的摩托车,但该车是何时由何人以何种方式停放于被发现处无法查证。21、普定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2月16日22时许,该所接县局指挥中心指令,在该所辖区洗马河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要求出警。该所民警赶到现场,看见一名男性老人睡在路边的边沟里,人已经死亡,后发现还有一名男子躺在马路前坎的田里,该所民警将该男子拉到路边,发现该男子身上有伤情,经询问,该男子叫彭X高,马场镇XX村人。彭X高自称其从六枝打摩的来马场,在洗马河路段时摩托车将路边行走的一名老年男子撞倒,彭X高也从摩托车上摔下来,然后骑摩托车的人就骑起摩托车逃逸了。马场派出所民警立即联系彭X高家属送彭X高到医院进行救治,然后保护现场,等待交警部门来处理。22、普定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5日,该所民警受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委托寻找马场镇代X贵和彭X询问有关情况,据二人的邻居及家属反映,该二人已经出门打工,无法寻找到该二人。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X高,男,1976年3月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马场镇XX村五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高无驾驶资格而驾驶转向、制动安全技术状况均不合格且无牌证的二轮摩托车,在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证人代X贵、彭X均称其二人系案发当晚赶到案发现场就看见被告人彭X高在现场并由代X贵报警,与被告人彭X高供述的其系回到家中后再由代X贵、彭X带回现场才报警相矛盾,同时,证人熊X、廖X贵、沙X伦、陈X林的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彭X高案发后虽然受伤、但意识清楚、能够正常回答问题并离开现场到XX村卫生室救治后回家。故对证人代X贵、彭X的证言中关于“其二人系案发当晚赶到案发现场才看见被告人彭X高在现场”部分不予采信。被告人彭X高肇事后逃离现场,后虽再次返回现场并报警,但马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其未承认系自己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成立,且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彭X高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且转向、制动安全技术状况均不合格的机动车,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也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X高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X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剑代理审判员 蔡 波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礼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