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莫某。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结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永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张德连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