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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莫某。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结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永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张德连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