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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琚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琚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976号原告:李爱国,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琚勇超,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国与被告琚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琚勇超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依法查证仍无法向被告琚勇超送达应诉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以致本案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