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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少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少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世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