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少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少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世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