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邱士伟(自报名)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6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雷秋生,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2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G×××××挂号挂车,沿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太路由稔岗方向往太平方向行驶,行至百太路景隆控股公司路口路段时右转弯,由于操作不当、瞭望不周,与由稔岗往太平方向骑无牌自行车穿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邱某驾车离开现场。同日,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抓获邱某。邱某已支付李某某的家属3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驾驶肇事车辆回到南海,并接受调查交代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赔偿款584446.95元(包括肇事车辆车主先前支付的3万元丧葬费)。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邱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夏某某、苏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尸体报告及死亡证明,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保险证明材料,处警信息,收条,户籍材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及强制保险损失计算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处得到相应赔偿,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某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邱某案发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邱某案发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邱某归案后一直供称案发时他根本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只是车震动了一下,他以为是路面不平整造成的,所以没有在意,也未停车查看,直接开车去老板那里加油,之后又驾车去清远拉货,车到清远后交警打电话让他回来协助调查,他才知道自己的车出事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她看见前方正在右转弯的那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半挂车右后侧车轮一下子将旁边一辆正在骑行的自行车刮倒在地,并且半挂车右后侧最后那两个车轮还从骑车人身上碾过,她当时看那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丝毫没有减速也没有停车并且一路继续行驶,半挂车是空车;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上诉人邱某所驾驶的车辆快速通过事故地点,并无特别明显的颠簸,且未有减速或停车查看;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显示被害人尸体恰位于转弯路口,尸体旁边的路面不平整。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发当时,上诉人邱某驾驶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快速通过路面不平整的转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案发现场路面不平整,上诉人邱某没有减速停车查看,事后也正常行驶和运输,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邱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而认定上诉人邱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不足,上诉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邱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已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处得到相应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邱某肇事后逃逸证据不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邱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邱某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 选 才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华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余国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