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徐丽与郭福星、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郭福星,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徐丽。被告:郭福星。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285-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郭福星、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证金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告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