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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徐某患精神分裂症,现未治愈,被告的父母已去逝,被告的儿子年幼,被告尚有哥哥和姐姐。本院认为本案应首先通过特别程序另行确定被告徐某的法定监护人,经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原告仍提供不了被告已另行确定的法定监护人,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雨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