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周胜利与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利,安康市人民政府,袁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中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周胜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覃锋,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人民政府。地址:安康市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启方,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军,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凤安,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袁瑞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莫志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胜利不服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汉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安康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汉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将案件移送本院依法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覃锋,被告安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家军、刘凤安,第三人袁瑞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胜利因对被告安康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袁瑞龙颁发的安国用(2011)第45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登记的51.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无异议,其与第三人袁瑞龙争议的院场不在该证四至范围内,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胜利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胜利承担。审 判 长 张晓坤审 判 员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晓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