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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徐少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少江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774号罪犯徐少江,男,42岁,汉族,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3日作出(1996)吉刑核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少江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4日将徐少江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将徐少江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4年6月25日为罪犯徐少江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2月28日为罪犯徐少江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2月29日为罪犯徐少江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少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少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少江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