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子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王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子昂商贸有限公司,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子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平,男,生于1978年12月11日,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射洪执字第7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及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及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