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沙洋县沈民调确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景卫与王在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景卫,王在金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沈民调确字第00040号申请人陈景卫。申请人王在金。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景卫与申请人王在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锐进行了审查。经查明,在2005年土地确权时,王在金的三亩田地确权到陈景卫名下,但因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履行该协议。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在沙洋县沈集镇乐山村治调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王在金将现耕种的三亩地在2028年交由陈景卫耕种,2028年到期后按国家政策落实。本院认为,沙洋县沈集镇乐山村治调委员会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各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各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景卫与申请人王在金于2014年5月26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闵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