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行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与台州圣路易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台州圣路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椒行审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组织机构代码73032375-x,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东环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肖宗富。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圣路易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磊。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圣路易工贸有限公司外汇管理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7日作出台外管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为规避国家关于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规定,在不存在真实支付需求的情况下,以虚构相关交易背景和采购合同等交易单证进行结汇等欺骗手段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未提供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结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以罚款860000元。该决定于2014年2月15日以公告形式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台外管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