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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白云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41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白某,*出生于***,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被逮捕,2014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白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某撤回上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捷代理审判员  袁伟民代理审判员  钱 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扬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