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守炎与陈振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炎,陈振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陈守炎,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论双,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陈振奋,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守炎与被执行人陈振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民初第3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振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振奋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守炎支付人民币7796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金额为184800元和90000元的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借款金额为5048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898元及执行费1019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陈振奋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振奋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但查无被执行人陈振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查询,亦查无被执行人陈振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陈振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振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鉴于被执行人陈振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振奋司法拘留教育十五日,但被执行人陈振奋仍未履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