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雷仕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仕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629号罪犯雷仕建,男,1992年3月6日出生于邵武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邵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仕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雷仕建追缴赃款52290元,发还被害人;继续向被告人雷仕建追缴违法所得4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6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8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仕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7.8分。2014年5月15日缴纳罚金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7.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仕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4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