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利华与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华,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张利华,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军,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兰羊村。法定代表人代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代国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筱樱,该公司职员。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桑风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利华诉被告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利华诉称,被告称在邢台县会宁镇兰羊村有一农业项目急需短期资金,需从原告处借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二份借款合同,被告邢台丰腴添冀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17万元共计18万元,并约定由代国强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邢台丰腴添翼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人借款后未偿还,邢台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邢台丰腴添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国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及保全费1520元退还原告张利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子彦审 判 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