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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行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赵建伟环卫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赵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行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付明波,男。委托代理人于立新,女。被执行人赵建伟。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赵建伟环卫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举审判员  李长钢审判员  李洲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奎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