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钊强与陆高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钊强,陆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黄钊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西环中*室。身份证号:45252819*。被执行人陆高飞,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室。身份证号:45273019*。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钊强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陆高飞在工商银行柳州市城中支行210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19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陆高飞在工商银行柳州市五一支行210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1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