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伟诉被执行人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李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孙伟,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李志辉,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3月19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志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其斌执行员 :李建新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