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朱琦与谢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琦,谢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朱琦。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中伟。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琦诉被告谢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琦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朱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