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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一萍与被执行人杨仲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一萍,杨仲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807号申请人单一萍,女,1963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杨仲挺,男,1973年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单一萍与被执行人杨仲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倪 明执 行 员  费月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邹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