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立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赵文宗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宗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立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赵文宗,男,汉族,1955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上诉人赵文宗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49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文宗上诉提出,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实体上进行审查,属过度审查,与立案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原则相违背,实属违法;二、其完全有权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法院,该法院不得无故推脱,应当受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显属违法;三、本案为共有权人权益分割纠纷,第三人无关本案争议,只是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故作为第三人适格。其因与被上诉人财产分割事宜达不成合意,完全有权起诉其他共有权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由临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文宗虽将路居花、乔丹、赵子宁列为被告,将赵少辉(已故)的用人单位即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所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列为第三人,但却诉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支付其子赵少辉身故后的意外死亡保险赔偿金及丧葬费。而该两项诉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由于上诉人赵文宗并非涉案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具有该诉请的原告主体资格。另外,针对涉案的劳动争议法律关系,在尚未进行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之前,上诉人赵文宗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审裁定对上诉人赵文宗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聪代理审判员张二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尚 文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