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姜春明与段玉东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明,段玉东,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姜春明,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医生。被执行人段玉东,男,1973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建平,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申请人姜春明与被执行人段玉东、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玉东、武建平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姜春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段玉东、武建平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霍福生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赵 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