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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淑华与大连盛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肖淑华,女,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大连盛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施国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淑华与被执行人大连盛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肖淑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延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盛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肖淑华4.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肖淑华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陶 冶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