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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普勤芳与毕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勤芳,毕连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普勤芳,男,1952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毕连玉,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勤芳诉被告毕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