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普勤芳与毕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勤芳,毕连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普勤芳,男,1952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毕连玉,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勤芳诉被告毕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