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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韩福君与陈海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毕新红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