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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诉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龚和兴与郭元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和兴,郭元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和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元翠。上诉人龚和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滨民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