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诉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龚和兴与郭元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和兴,郭元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和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元翠。上诉人龚和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滨民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