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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余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477号-2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王哲,行长。被执行人余卓文,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余卓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余卓文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本金1282.79元和利息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卓文银行存款73.4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退申请执行人23.4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余卓文现下落不明。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余卓文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4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黎健敏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