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树东与赵寿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东,赵寿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刘树东。委托代理人王建勇,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寿广。委托代理人何敬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东与被告赵寿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树东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树东负担。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耀建人民陪审员 孙玉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