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于某甲。法定代理人:于某乙。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于某乙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英波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鹏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