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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于某甲。法定代理人:于某乙。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于某乙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英波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鹏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