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吕顺庆与雷州市白沙镇邦塘村委会邦塘南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顺庆,雷州市白沙镇邦塘村委会邦塘南村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吕顺庆,男。委托代理人赵世益,男,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州市白沙镇邦塘村委会邦塘南村。法定代表人李纪智,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顺庆诉被告雷州市白沙镇邦塘村委会邦塘南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顺庆于2014年9月16日以诉讼主体存在错误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吕顺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顺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0元,减半收取8950元,由原告吕顺庆负担。审判员 陈永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