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文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组织机构代码74905125-6。法定代表人XX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小瑜,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文雅,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以下简称“世邦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文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文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世邦公司人民币239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文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李文雅有足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文雅个人名下的房产被鲤城区人民法院与石狮市人民法院轮侯查封,申请执行人世邦公司正与上述两法院协商解除查封事宜,并以此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阿瑶审 判 员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聪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