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承德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承德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卉、叶志安,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建,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