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关街闸北小区E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洪顺,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健益,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高开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执行在其他案件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宿舍楼、生产车间等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请求从其承建的宿舍楼等工程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款。2014年8月11日,本院执行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921597.89元。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存在另案在先查封,本案不宜作出处理,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聊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3)聊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1921597.89元,未执行到位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瑾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