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行受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志文、王金红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文,王金红,应梅兰,李祖雄,林圣来,王领弟,王志文等六人以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平行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王志文。起诉人:王金红。起诉人:应梅兰。起诉人:李祖雄。起诉人:林圣来。起诉人:王领弟。上列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成宁,1947年12月11日。起诉人王志文等六人以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在上世纪90年代先后与第三人下属的鳌江镇环卫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因第三人未严格执行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导致起诉人如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人社函()11号复函“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规定……”,认为起诉人“非城镇,“董希涨因2012年12月参保须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方可领取养老金”,且“该复函与‘平劳社函(2011)26号复函’、‘平人社函(2013)20号答复’、‘平人社函(2013)43号复函’等文件一脉相承”,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你们现都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能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原告属‘非城镇,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诉讼请求不明,不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志文、应梅兰、王金红、李祖雄、王领弟、林圣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斯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