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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严斌权与罗为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斌权,罗为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严斌权。被告罗为晖。原告严斌权诉被告罗为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斌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斌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斌权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