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张明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551号罪犯张明,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剩余赃款人民币六百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淮中刑二终字0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2010年5月7日投入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06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9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2日进行公示。2014年9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京兰、印兰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明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明,在2014年5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2分。2013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1月、2014年3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明对判决财产刑及继续退赃未履行,该犯提交了淮安市清河区柳树湾司法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罪犯张明家庭经济生活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提交的有关家庭困难证明不足以证实其经济困难,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用。罪犯张明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六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审 判 员 龚育勤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