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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大勇,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系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张某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