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大勇,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系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张某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