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明宝与秦利兵提供劳务者受害纠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宝,秦利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721号原告张���宝,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被告秦利兵,男,成年。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宝诉被告秦利兵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明宝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清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