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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与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徐××。被执行人史××。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史××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1000元,执行费66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00元,余款待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2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