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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马睿敏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睿敏,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182号申请执行人:马睿敏,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元。申请执行人马睿敏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元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3)东劳仲裁字第119号裁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东劳仲裁字第11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