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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保字第09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扈志伟与被申请人郑丽杰、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东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扈志伟,郑丽杰,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东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09179号申请人:扈志伟,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郑丽杰,(又名郑利杰)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丽杰,企业性质一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东安,男,汉族。申请人扈志伟因与被申请人郑丽杰、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东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8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昌中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8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