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422号原告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春燕。委托代理人张石晟,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小平。委托代理人赵慈拉,男。委托代理人方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剑平审 判 员 张巍巍人民陪审员 孙 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欲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