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起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起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586号罪犯林起安,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起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8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起安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10月因生产质量差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1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起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