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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阜阳市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阜阳市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白某某,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阜阳市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阜阳市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颍东区新乌江镇财政所的窑厂赔付款7000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阜阳市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颍东区新乌江镇财政所的窑厂赔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阜阳市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70000元的财产。二、对于原告白某某提供担保汤某某所有的皖K×××××号福特翼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兆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