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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高二小与王有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二小,王有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高二小,男,195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繁峙县金山铺乡人。被告王有恩,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繁峙县柏家庄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二小诉被告王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二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屹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世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