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高二小与王有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二小,王有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高二小,男,195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繁峙县金山铺乡人。被告王有恩,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繁峙县柏家庄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二小诉被告王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二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屹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世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