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白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白初字第239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其现生病不能到庭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晗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