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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白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白初字第239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其现生病不能到庭为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晗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