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赵国彬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翔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2012年1月9日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4)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赵XX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翔安区马巷镇亭洋村厦门如意公司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邬X,其驾车往西逃逸约200米后又碰撞行人刘XX,造成邬X、刘XX、被告人赵XX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损害后果。被告人赵XX欲弃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控制。经法医鉴定,刘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邬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赵XX负上述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邬X、刘XX不负事故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赵XX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0.86mg/100ml。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赵X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赵XX已分别赔偿邬X、刘XX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和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邬X、叶XX、王XX、韦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机动车合格证,疾病证明书,民事调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邬X、刘XX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予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晓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